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省生态环境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绿色保险和市场机制作用,助力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多类情形依法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依法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湘江流域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鼓励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即投保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地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第三者人身损害,即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财产损害,即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引发的合理的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其他约定赔偿责任。
公布依法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录
据悉,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动态调整。保险公司根据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纯风险损失率,综合考虑投保单位的行业类型、生产规模、环境风险等级、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历史保险理赔等因素,科学合理厘定费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投保单位持续改进污染防治工作,主动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指导意见》指出,省生态环境厅协调推进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相关评估制度。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依法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录,对未依法投保或续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督促其投保或续保。湖南金融监管局和辖内各分局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相关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绿色保险意识,共同推动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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