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军与被执行人张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凤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焕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凤岭,男,1957年 11月 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19号。
执行案号:(2012)长执字第954号
执行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 130万元、利息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凤岭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且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案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直至本案标的执行完毕。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7202186
联系人:侯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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